Page 258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P. 258
六、土石清疏執行方式:
土石清疏執行可區分為採售合一、採售分離及就地處置等三種方式,可以
參考現地人文、交通狀況、地形及清疏物性質等因素,選定適當之執行方式。茲
分如下:
(一) 人文因素:
清疏工程與人文因素之相關性,主要是體現在清疏物外運過程中,對附
近民眾住宅安寧、交通安全、道路舖面及環境整潔等問題之影響程度。因此,
在執行野溪清疏工程時,必須考量規劃:(1)輸運路徑;(2)臨時堆置區;(3)道
路耐受度;(4)輸運工具;(5)管制措施;及(6)輸運時間等因素。一般而言,即
便改道或新闢便道迴避人文問題,還是無法克服清疏過程對附近民眾生活之
負面衝擊時,採取就地處置方式是唯一可行的途徑。
(二) 交通因素:
除了就地處置外,其餘執行方式均須有道路交通配合,否則必須新闢或
整修輸運便道,以利土石外運。但是,有以下因素存在時,對於輸運便道之
新闢或整修均必須審慎考量之,即:(1)位處生態敏感區;(2)位處陡峭地形環
境;(3)附近有土砂嚴重侵蝕區或土砂災害區(即土石流、崩塌裸露地、地滑等);
及(4)必須施以大規模挖填工程區域。
(三) 地形因素:
當預定清疏溪段越接近溪流之上游段時,其所造成之負面衝擊就越大,
包括加劇岸坡崩塌、影響溪床沖淤平衡趨勢、破壞水陸域生態棲地等。因此,
如非必要,應盡量避免於陡峻溪床進行清疏工程;如屬必要,則宜採取就地
處置方式辦理清疏工程。
(四) 清疏物性質:
清疏物依其性質可概分為有價料及無價料兩種,前者係扣除清疏成本後,
清疏物售出仍具獲利之料源;而後者係扣除清疏成本後,清疏物售出已無獲
利空間之料源。對於有價料源而言,因具市場需求,故以採售分離或採售合
一方式是比較可行的執行方式;反之,無價料源因欠缺獲利誘因,以就地處
置或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處理之。此外,如清疏物中具有粗大塊
石者,應管制其外運,可堆置於原地或就地處置(作為治理資材)。
工-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