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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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1)  = �   (+1)          (1.2.2)
                                      
                                                               2
                                           =1       =1
                                                                3
                               式中, =預估清疏總土方量(m )。
                                        
                     四、水文水理分析:

                          土石清疏範圍多屬溪流局部區段,且因挖填土石而較大幅度地改變了溪流

                     斷面、坡度及水理特性,故宜採用二維水理輸砂模式進行水理演算,其水文水理
                     分析方法參照「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篇」。


                     五、土石最終處理方式:

                          野溪淤積土石經清疏後之清疏物之最終處理計有販售、就地處置及土方交

                     換等方式。

                        (一) 土石販售:


                            係將清疏物以有價或無價方式售予需求者,並由需求者自行決定使用標
                        的。依據土石採取及販售方式,可分為採售合一及採售分離兩種方式。

                        (二) 就地處置:

                            清疏物除可直接標售外,亦可依現地需求及環境限制採以就地處置方式

                        處理之,包括:

                          1.回填溪流易淘刷或已遭淘空之河段。

                          2.填平溪岸附近低窪地,避免淹積水。

                          3.配合野溪保育治理工程作為回填料。
                          4.就地結構化作為治理資材等用途。


                          對於位處環境條件不佳之野溪淤積土石,適合採取就地處置方式,尤其是

                     將土石結構化後作為河工構造物之治理資材,符合現階段永續公共工程之節能
                     減碳目標。


                        (三) 土方交換:

                            清疏作業於工程進行前,須針對出土及需土之資料向有關單位申報土方

                        交換(如內政部營建署所建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經撮合成

                        功後,出土工程可直接將土方運往有需求之工地,既可免除土方處理費用,

                        在需土工程部分亦可免編列購土費用,工程雙方僅需支付土方之運費,有效

                        節省工程費用。

                                                         工-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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