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7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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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1) = � (+1) (1.2.2)
2
=1 =1
3
式中, =預估清疏總土方量(m )。
四、水文水理分析:
土石清疏範圍多屬溪流局部區段,且因挖填土石而較大幅度地改變了溪流
斷面、坡度及水理特性,故宜採用二維水理輸砂模式進行水理演算,其水文水理
分析方法參照「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篇」。
五、土石最終處理方式:
野溪淤積土石經清疏後之清疏物之最終處理計有販售、就地處置及土方交
換等方式。
(一) 土石販售:
係將清疏物以有價或無價方式售予需求者,並由需求者自行決定使用標
的。依據土石採取及販售方式,可分為採售合一及採售分離兩種方式。
(二) 就地處置:
清疏物除可直接標售外,亦可依現地需求及環境限制採以就地處置方式
處理之,包括:
1.回填溪流易淘刷或已遭淘空之河段。
2.填平溪岸附近低窪地,避免淹積水。
3.配合野溪保育治理工程作為回填料。
4.就地結構化作為治理資材等用途。
對於位處環境條件不佳之野溪淤積土石,適合採取就地處置方式,尤其是
將土石結構化後作為河工構造物之治理資材,符合現階段永續公共工程之節能
減碳目標。
(三) 土方交換:
清疏作業於工程進行前,須針對出土及需土之資料向有關單位申報土方
交換(如內政部營建署所建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經撮合成
功後,出土工程可直接將土方運往有需求之工地,既可免除土方處理費用,
在需土工程部分亦可免編列購土費用,工程雙方僅需支付土方之運費,有效
節省工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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