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2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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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除非有詳實的水理分析和適當的防護措施,否則溪流不宜隨意截彎取
直。
(四) 考量氣候變遷極端強降雨之影響,在人口密集區域或重要建設之上游集
水區,得採用 50 年重現期以上降雨強度洪峰流量之保護標準。
(五) 排洪斷面除了需足夠容納設計洪峰流量外,宜考慮洪水所挾帶泥砂、漂
流木之影響而加大其斷面。
(六) 施工便道應妥善設計,不僅應盡量減少挖填土方,並宜挖填平衡,避免
破壞環境。
(七) 於生態環境敏感溪段,宜視實際需要實施生態檢核機制評估各處理單元
對生態棲地之影響,並予以適當處理之。
三、 施工階段:
(一) 挖填所剩土方應妥善堆置,並做好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阻塞水流。尤其
野溪多位於陡峻山區,不應將土石直接堆置於山谷間或隨意棄置,以免
造成二次災害。
(二) 回填土方應確實夯實,必要時可採用混凝土(現地拌合工法)或砌石補
強。
(三) 基礎開挖時,發現土質鬆軟而有影響工程品質之虞,即應變更設計,加
深基礎或打樁強化,以維護工程品質。
(四) 施工時間應盡量選擇在枯水期,避免於汛期施工而危及施工人員、機具
及工程之安全。植生工程則應於雨季來臨前完成,以增加植物存活率及
加快生長速度。
(五) 施工時應有妥善之防災措施,以避免因突發性暴雨促發嚴重之水土流失
問題,而導致人員、材料、機具及工程設施之損失。
(六) 施工時之相關臨時措施,如施工便道、臨時防災措施等,於竣工後應即
恢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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