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1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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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為確保任何整治措施能夠達到預期之目標,於工程調查規劃、設計及施工等階
段均應整體考量溪流及其所在集水區之各種狀況,力求最大治理效益,以防止水、
砂災害發生,降低社會成本。因此,在規劃、設計及施工等階段宜注意下列事項,
包括:
一、 調查規劃階段:
(一) 工程規劃時,應考量其目的性、公益性及合理性,以完備工程之正當性。
(二) 調查範圍宜涵括野溪及其所在集水區,調查項目包括坡面各級蝕溝、崩
塌地、野溪、土石流潛勢溪流、道路水土保持、非農業使用行為、綠覆
率、池塘、水梯田、濕地及水土保持設施等。
(三) 參照集水區面積選擇適當之水文演算方法。
(四) 依分析目的適當選取水理分析方法。原則上,野溪治理之水理分析以採
用一維水理輸砂模式為原則,惟遇有水流流況複雜,如彎道、主支流匯
流處、瓶頸斷面(如橋梁附近)、急劇變動溪段等,本質上具有二維水理
特性,故可採用二維水理輸砂模式,模擬分析該溪段之水深、流速、流
向及溪床沖淤等分布狀況,以提供規劃設計時之參採。
(五) 現地調查須能提供溪流沖刷或淤積趨勢之研判,以作為後續工程設計之
參採。
(六) 宜同時運用植生方法或其他工程方法,以兼顧環境生態及整治功效。
(七) 野溪激烈的沖淤變形在某種程度上屬於自然現象,不宜過度干擾其演變
發展,宜盡量維持野溪底床的動態平衡。
(八) 依據工程規模及其座落對生態棲地之可能衝擊程度,視實際需求辦理生
命週期或一般性之生態檢核作業。
二、 工程設計:
(一) 各種處理單元包括防砂壩、整流工程、堤防、護岸、丁壩等之設計標準,
以採用 50 年重現期設計降雨強度之洪峰流量為原則。
(二) 除非通水斷面明顯不足,否則不宜隨意改變原有溪流斷面,尤其不可任
意縮小其通水斷面,以避免發生嚴重的沖刷破壞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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