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8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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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注意事項
原地形之自然水路、窪地及自然植被均有調節排水功能,應儘可能予以保
留。
人行步道、停車場、廣場及公園等地勢較平坦區域等之排水設施,應儘量
採透水性鋪面設計,以利地表水排除及水源涵養。
基地開發應儘量利用天然坑溝作為排洪之用,並不得妨礙上、下游地區原
有水路之集、排水功能。
排水設施之斷面應參酌泥砂含量加大斷面。
排水設施避免設置在填土區上,否則應加強基礎之處理。
基地因開挖整地而改變原集水區範圍者,其排水系統應以改變後之集水區
為設計之依據,並應與開挖整地工程、道路設施、建築物配置及公共設施
等作有效配合。
1.6.5 參考文獻
台灣營建研究院(1998),「山坡地開發技術」。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6),「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中華水土保持學會(2005),「水土保持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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