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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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礦區及土石採取區
1.7.1 前言
目前土石及礦產之開採,主要為露天階段及地下坑道開採二種方法,而露天開
採其施工作業初期因須砍伐樹木、剝除表土、採掘土石及礦產、堆置棄碴、洗選礦
材及土石,如遇岩盤弱面或不安定界面之情形,短期間將影響到水土資源之保育。
然而就國家之經濟建設與民生建設而言,土石及礦產資源之開發,有其必要之
需求,如何尋求兩全其美之方法,使各種資源均能被有效開發利用且不致妨礙到其
他資源經營管理,並積極促使各種資源間之相互競爭性與衝突性減低至最低限度,
對今後國家之經建發展有莫大之關係。
1.7.2 規劃設計原則
開採計畫研擬:
適宜之開採除以礦床之分佈情形、地質構造、岩石特性、礦質種類為考量
外,水土保持經營管理原則、安全顧慮、最大經濟效益…等因子亦應一併列入。
露天開採時應以由上而下之階段方式開採,同時亦應以上述各因子而限制每一
開採階段之最大有效長度、作業寬度與採掘殘壁之最大安息角度。尤其對於大
面積開採之礦場或土石採取場,更應基於其用途、年平均產量、地文因子等作有
計劃性並符合政府法令規範之規劃開採,規劃設計應符合下列事項:
分期分區作業:
採礦及土石採取場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規劃、設計與施工,應與其開
採計畫內之探、採礦作業程序互相配合,分期、分區為之。
緩衝帶設置:
採礦及土石採取場對週邊地區有水土災害之虞者,應於用地界內緣設置
水平距離 15 m 以上之緩衝帶,並配合必要之防災措施。
最終殘壁:
露天礦場或土石採取場之最終殘壁,每階段高度不得超過 10 m,依下列
原則辦理:
土質礦場:
階段高度 5 m 以下者,平台寬度 1.5 m 以上,每五個平台中至少有
一平台寬度不得小於 3 m,殘壁邊坡 65∘以下。
階段高度超過 5 m 者,平台寬度 5 m 以上,殘壁邊坡 4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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