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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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生規劃:

                          請參閱「植生篇」。


                  1.7.3  注意事項

                           區內剩餘廢土石方,應堆置於安全地區,同時請開發單位考量礦場作業中

                          產生之固體物,相關其回收利用之可行性,避免浪費資源。
                           開採計畫執行時,應減少非必要地區之坡面及植被破壞。


                           為配合採掘基地、捨石場之植生復舊工作及邊坡穩定處理,應進行土壤採
                          樣及肥力分析與一般物理性試驗。


                           剝土計畫宜儘量於旱季施工,並配合採掘階段面之開展而施設臨時性排
                          水、沉砂與滯洪設施。

                           礦石搬運宜儘量以索道或皮帶輸送,以減少礦區內之開路面積。

                           露天採礦,應適當分區、分期為之,其水土保持設施之設計與施工應與作

                          業進度相互配合。

                           堆積廢棄土石計畫地點之設施容量,宜配合開採計畫及年度生產量,估計

                          其堆積容量與使用年限。

                           對於採礦基地之二次土地利用潛能評估,應配合採礦計畫年限後期之開採

                          計畫而審慎擬定,以提升未來礦源開採結束後,採礦基地之土地更新再利

                          用價值。


                  1.7.4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土石採取法」,2008 年 1 月 9 日修訂。

                        中華民國「礦業法」,2003 年 12 月 31 日修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中華水土保持學會(2005),「水土保持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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