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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生規劃:
請參閱「植生篇」。
1.7.3 注意事項
區內剩餘廢土石方,應堆置於安全地區,同時請開發單位考量礦場作業中
產生之固體物,相關其回收利用之可行性,避免浪費資源。
開採計畫執行時,應減少非必要地區之坡面及植被破壞。
為配合採掘基地、捨石場之植生復舊工作及邊坡穩定處理,應進行土壤採
樣及肥力分析與一般物理性試驗。
剝土計畫宜儘量於旱季施工,並配合採掘階段面之開展而施設臨時性排
水、沉砂與滯洪設施。
礦石搬運宜儘量以索道或皮帶輸送,以減少礦區內之開路面積。
露天採礦,應適當分區、分期為之,其水土保持設施之設計與施工應與作
業進度相互配合。
堆積廢棄土石計畫地點之設施容量,宜配合開採計畫及年度生產量,估計
其堆積容量與使用年限。
對於採礦基地之二次土地利用潛能評估,應配合採礦計畫年限後期之開採
計畫而審慎擬定,以提升未來礦源開採結束後,採礦基地之土地更新再利
用價值。
1.7.4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土石採取法」,2008 年 1 月 9 日修訂。
中華民國「礦業法」,2003 年 12 月 31 日修訂。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中華水土保持學會(2005),「水土保持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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