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2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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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設計原則
整流工程設計宜以構築目的為考量,並對通洪斷面、順向及橫向構造物等之
安全性和經濟性加以評估,使水流能安全通過,且不影響鄰近地區之水資源利用、
逕流入滲、自然環境以及工程之維護管理,如圖 工 2-7-2 為整流工程之設計流
程。
圖 工 2-7-2 整流工程設計流程圖
一、設計洪水量估算:
整流工程設計洪水量至少採用 50 年重現期設計降雨強度之清水流洪峰流量
為原則。其中,集水區面積小於 1,000 ha 者,且無實測資料者,得採用合理化公
式推估洪峰流量(Qp),惟集水區面積大於 1,000 ha 者,得採用修正三角形單位歷
線推求洪峰流量。合理化公式及修正三角形單位歷線法之計算方式,參考「基本
資料調查與分析篇」。
此外,考量實際洪水挾砂之影響,使清水流洪峰流量(Qp)往往低於設計洪水
量(Qd),故必須以水流中泥砂混合率予以修正,即
= (1 + ) (2.7.1)
式中,α =水流中泥砂混合率,一般採用水流量之 5%~ 10%,最大值為 50%。
二、堤線訂定:
溪流已制定有水道治理計畫線者,依該線訂定;未制定水道治理計畫者,可
依下式推估其設計溪流寬度,即
1/2
= (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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