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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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溪流下游土砂堆積溪段,因流路高度不穩定,導致溪岸淘刷可能危及附

                            近耕地或住戶區域。

                       (三)保護溪岸基腳,免於邊坡崩塌致生災害之溪段。

                    二、本體設計:

                       (一)護岸高度:

                            一般採用設計洪水位加出水高 0.6~ 1.0 m 為護岸高度,惟可視實際需要與

                       地面同高。護岸設計洪水位之設計標準,係採重現期 50 年設計降雨強度為原

                       則,其計算流程及方法可參考「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篇」3.1 及 3.2 之水文水
                       理分析。

                       (二)臨水面坡度:

                            採用 1:0.2~ 0.3 為原則,砌石一般採用 1:0.3~ 1:1。

                       (三)基礎深度:

                            以設計溪床高度或現況溪床高度中較低者為準,其伸入溪床深度一般介

                       於 1.0 m~ 2.0 m,或(1/3~1/4)H(H=護岸高度),惟於凹岸處宜適當增加基礎深

                       度。

                       (四)彎道超高:

                            彎曲段凹岸處因水面橫比降而導致水位超高時,其超高程度可依下列公

                       式推估之,即



                                                        2   2
                                             ∆h = 2.3    log (  )                              (2.6.1)
                                                          1

                            式中,∆h  =超高(以溪床中心線設計高為準)(m);V=流速(m⁄sec);g=重力

                                    2
                       加速度(m/sec ); =凸岸之曲率半徑(m); =凹岸之曲率半徑(m)。
                                          1                          2
                       (五)岸線:

                            起點應有穩固之地形或插入適當之岸內,終點應引導水流順岸流下或導
                       離溪岸;凹岸處應延長至曲線終點以下。

                       (六)安定檢討除考慮水壓力外,餘與擋土牆相同。


                  2.6.6  防砂量推估

                       護岸旨在於保護溪岸及穩定坡腳,抑制溪流兩岸坡面之土砂流失,與防砂壩對

                  於坡面土砂流失抑制功能一樣,如圖  工 2-6-3 所示。護岸對坡面土砂流失抑制量

                  推估,可依式(2.1.51)推估土砂流失面積,其直接抑制量體則可依下式計算之,即


                                                         工-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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