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7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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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溪流下游土砂堆積溪段,因流路高度不穩定,導致溪岸淘刷可能危及附
近耕地或住戶區域。
(三)保護溪岸基腳,免於邊坡崩塌致生災害之溪段。
二、本體設計:
(一)護岸高度:
一般採用設計洪水位加出水高 0.6~ 1.0 m 為護岸高度,惟可視實際需要與
地面同高。護岸設計洪水位之設計標準,係採重現期 50 年設計降雨強度為原
則,其計算流程及方法可參考「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篇」3.1 及 3.2 之水文水
理分析。
(二)臨水面坡度:
採用 1:0.2~ 0.3 為原則,砌石一般採用 1:0.3~ 1:1。
(三)基礎深度:
以設計溪床高度或現況溪床高度中較低者為準,其伸入溪床深度一般介
於 1.0 m~ 2.0 m,或(1/3~1/4)H(H=護岸高度),惟於凹岸處宜適當增加基礎深
度。
(四)彎道超高:
彎曲段凹岸處因水面橫比降而導致水位超高時,其超高程度可依下列公
式推估之,即
2 2
∆h = 2.3 log ( ) (2.6.1)
1
式中,∆h =超高(以溪床中心線設計高為準)(m);V=流速(m⁄sec);g=重力
2
加速度(m/sec ); =凸岸之曲率半徑(m); =凹岸之曲率半徑(m)。
1 2
(五)岸線:
起點應有穩固之地形或插入適當之岸內,終點應引導水流順岸流下或導
離溪岸;凹岸處應延長至曲線終點以下。
(六)安定檢討除考慮水壓力外,餘與擋土牆相同。
2.6.6 防砂量推估
護岸旨在於保護溪岸及穩定坡腳,抑制溪流兩岸坡面之土砂流失,與防砂壩對
於坡面土砂流失抑制功能一樣,如圖 工 2-6-3 所示。護岸對坡面土砂流失抑制量
推估,可依式(2.1.51)推估土砂流失面積,其直接抑制量體則可依下式計算之,即
工-2-7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