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7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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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注意事項

                    一、整流工程上游處宜有布設適當之防砂設施,此即「先防砂、後整流」之野
                         溪整治概念。

                    二、整流工程下游地區須要有適當之保護或安全設施。


                    三、採用複式斷面時,其低水斷面宜採用不大於 5 年重現期設計降雨強度之洪
                         峰流量進行設計。


                    四、應以原溪流通水斷面進行工程整治和配置,不宜隨意縮小,致使設計水位
                         太大,而增加水流沖刷動能,突增毀岸破堤之風險。

                    五、原有溪流流路不宜隨意截彎取直或改道,以避免對下游溪床沖刷及加速逕

                         流集中之衝擊。

                    六、整流工程之固床工、丁壩、潛壩等翼牆,應深入安定之溪岸或良好之岩盤

                         為原則。

                    七、潛壩壩翼與護岸應平整,不宜突出。

                    八、整流工程起迄點須在良好岩盤或安定之溪段。

                    九、溪床不得封底,且不宜將床面粗大石礫隨意移除。
                    十、固床工方向宜與下游水流之流心線成直角。


                    十一、調查規劃時應注意工程附近之排水等公共設施,  工程施工中或完工後
                         應不妨礙公共設施之原有功能。

                    十二、堤防或護岸背側填土應高於堤防或護岸頂。


                    十三、凹岸處,除了基礎應加深或設置保護工外,於現況許可下,亦可適當放
                         寬溪幅。


                  2.7.6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14 年 9 月 11 日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中華水土保持學會(2005),「水土保持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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