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7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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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注意事項
一、整流工程上游處宜有布設適當之防砂設施,此即「先防砂、後整流」之野
溪整治概念。
二、整流工程下游地區須要有適當之保護或安全設施。
三、採用複式斷面時,其低水斷面宜採用不大於 5 年重現期設計降雨強度之洪
峰流量進行設計。
四、應以原溪流通水斷面進行工程整治和配置,不宜隨意縮小,致使設計水位
太大,而增加水流沖刷動能,突增毀岸破堤之風險。
五、原有溪流流路不宜隨意截彎取直或改道,以避免對下游溪床沖刷及加速逕
流集中之衝擊。
六、整流工程之固床工、丁壩、潛壩等翼牆,應深入安定之溪岸或良好之岩盤
為原則。
七、潛壩壩翼與護岸應平整,不宜突出。
八、整流工程起迄點須在良好岩盤或安定之溪段。
九、溪床不得封底,且不宜將床面粗大石礫隨意移除。
十、固床工方向宜與下游水流之流心線成直角。
十一、調查規劃時應注意工程附近之排水等公共設施, 工程施工中或完工後
應不妨礙公共設施之原有功能。
十二、堤防或護岸背側填土應高於堤防或護岸頂。
十三、凹岸處,除了基礎應加深或設置保護工外,於現況許可下,亦可適當放
寬溪幅。
2.7.6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14 年 9 月 11 日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中華水土保持學會(2005),「水土保持手冊」。
工-2-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