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4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P. 394

於主、支流合流點下游之溪流寬度,應考慮主,支流之情況決定之。一般可

                    採用下列原則設計:


                       (一)當主、支流泥砂量少,且二者溪床坡度、設計洪水位高相近時(即主、支
                            流之拖曳力相同),合流點下游溪流寬度為主流及支流寬度之和,如圖

                            工 2-7-4(a)所示。


                       (二)當支流拖曳力大於主流時,或其底床高於主流時,為了避免合流點產生

                            激烈的泥砂沖淤問題,合流點下游溪流寬度不宜大於主流與支流寬度之
                            和,如圖  工 2-7-4(b)所示。

                       (三)當支流拖曳力小於主流時,為避免支流產生壅水回淤,造成支流排洪不

                            易,宜將接近合流點之支流底床適當抬高。






























                  圖  工 2-7-4 主支流合流點下游河幅寬度示意圖(資料來源:「水土保持手冊」,
                  2005)

                            由式(2.7.3)推求設計洪水位之後,必須考量出水高,即兩側堤防或護岸高

                       度為設計洪水位與出水高之和。其中,出水高可依據設計洪水量或溪床坡度推
                       估之,如表  工 2-7-2 及表  工 2-7-3 所示



                              表  工 2-7-2 出水高參考值(資料來源:水土保持手冊,2005)
                                 設計洪水量Q   ( cms        )              出水高∆      h ( m  )
                                               d
                                        Q ≤  200                          0.6 以上
                                         d
                                     200 <  Q ≤  500                      0.8 以上
                                            d
                                        Q >  500                          1.0 以上
                                         d


                                                         工-2-80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