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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主、支流合流點下游之溪流寬度,應考慮主,支流之情況決定之。一般可
採用下列原則設計:
(一)當主、支流泥砂量少,且二者溪床坡度、設計洪水位高相近時(即主、支
流之拖曳力相同),合流點下游溪流寬度為主流及支流寬度之和,如圖
工 2-7-4(a)所示。
(二)當支流拖曳力大於主流時,或其底床高於主流時,為了避免合流點產生
激烈的泥砂沖淤問題,合流點下游溪流寬度不宜大於主流與支流寬度之
和,如圖 工 2-7-4(b)所示。
(三)當支流拖曳力小於主流時,為避免支流產生壅水回淤,造成支流排洪不
易,宜將接近合流點之支流底床適當抬高。
圖 工 2-7-4 主支流合流點下游河幅寬度示意圖(資料來源:「水土保持手冊」,
2005)
由式(2.7.3)推求設計洪水位之後,必須考量出水高,即兩側堤防或護岸高
度為設計洪水位與出水高之和。其中,出水高可依據設計洪水量或溪床坡度推
估之,如表 工 2-7-2 及表 工 2-7-3 所示
表 工 2-7-2 出水高參考值(資料來源:水土保持手冊,2005)
設計洪水量Q ( cms ) 出水高∆ h ( m )
d
Q ≤ 200 0.6 以上
d
200 < Q ≤ 500 0.8 以上
d
Q > 500 1.0 以上
d
工-2-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