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16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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蝕且可替代其功能者。

                        (四)  設置於地中之基礎樁或設置於水中之構造物等較難腐朽,可預期較有長

                            期之效果者。

                        (五)  假設工程用防護柵、緊急工程構造物,供作暫時使用者。


                  2.3.5  使用木樁材料時應注意事項
                     一、打樁前,應檢查所用之樁材,確係符合規格,始可著手工作。

                     二、採用質地堅硬、耐久性佳之木樁,不得有腐痕、裂跡、彎、節等疵病。


                     三、木樁之尺寸應合予圖樣規定,打樁之前應將表皮除去,其小頭之直徑與圖

                          樣之規定尺寸相差不得超過 5%;打完後,因錘擊而破裂之頂端應行鋸截平
                          整。

                     四、所用樁木須材質均勻,不得有過大彎曲之情形。木樁首尾兩端連成一直線

                          時,各截面中心與該直線之偏差程度不得超過木樁直徑之 1/4。另樁身不得

                          有蛀孔、裂紋或其他足以損害強度之瑕疵,木樁之下端,應削成尖形,但

                          其長度不得大於末梢直徑之兩倍。

                     五、除另有規定外木樁材料不需作防腐處理,則材料應符合 CNS 442 O1001 及

                          設計圖說之規定,可由承包商出具製造出廠證明。

                     六、木樁之外徑、長度、外觀依 CNS 443 O1002 及設計圖說之規定,視需要每

                          批檢驗 10  %。


                  2.3.6  木樁打樁施工注意事項

                     一、承包商須按設計圖所示,於地面標定木樁之預定打設位置,並經工程司勘
                          視核可後始得打樁。

                     二、打樁前,其樁頂須先截鋸平整,其樁身需加以保護不得有影響功能之碰撞

                          傷痕。

                     三、承包商應依樁徑、樁長及現場地質條件選用適當之樁錘,並提供樁錘製造

                          廠商之使用說明,包括最大錘速、錘擊能量,打樁過程中,如遇堅硬地層

                          或觸及地下障礙物,以致不能打至預定深度時,應報請工程司核定處理方

                          式,如樁頂設計高程低於原地面,應先將樁頭打至地面齊平後,再於樁頭

                          上另加引樁筒繼續施打至設計高程;引樁須經工程司認可後方可施工。

                     四、打樁過程中,凡產生劈裂、折斷情形,或打樁完成後之樁位偏移量、垂直

                          度超過設計容許值,經監造單位研判無法補救者,均須廢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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