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2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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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分級查定基準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所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
準第一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分級查定基準規定如下:
一、坡度:
指一筆坵塊土地之平均傾斜比,以百分比(%)表示之,其分級如下表 農 1-
2-2。
表 農 1-2-3 坡度分級表(資料來源:「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2017)
坡度級別 分級範圍
一級坡 坡度百分之五以下。
二級坡 坡度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三級坡 坡度超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
四級坡 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
五級坡 坡度超過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五。
六級坡 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
二、土壤有效深度:
指從土地表面至有礙植物根系伸展土層深度,以公分表示之,其分級如下
表 農 1-2-4。
表 農 1-2-5 土壤分級表(資料來源:「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2017)
有效深度級別 分級範圍
甚深層 超過九十公分。
深層 超過五十公分至九十公分。
淺層 超過二十公分至五十公分。
甚淺層 二十公分以下。
三、土壤侵蝕程度:
依土地表面所呈現侵蝕徵狀與土壤流失量決定,其分級如下表 農 1-2-6。
農-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