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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沉砂池內輸洪渠道應設置整流工程予以保護;出口處宜設透過性壩,以攔
粗排細,避免下游導流渠道發生土砂淤積而致災情事。
六、當沉砂池淤積大量土砂後,應盡速清除淤積砂石。
七、為配合砂石清除工作,沉砂池設計時需考量設置工作便道。
2.2.6 參考文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2001),「土石流防治工法之研究評估」。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2013),「鋼構防砂設施本土化可行性評估與設
計手冊彙編」
建設省河川局砂防部砂防課(1989),「土石流対策指針(案)」。
VanDine, D. F.(1996) “Debris flow control structures for forest engineering,”
Province of British Columbia, Ministry of Forests Research Program, pp.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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