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6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P. 646

2.3 土石流導流工法



                  2.3.1  定義
                       土石流導流工法(Debris flow training  works)係指利用渠道或導流堤(training

                  wall)引導土石流安全無礙地排出的一種控制工程,如圖  土 2-3-1 所示。


                  2.3.2  目的

                       導流工法係將土石流攜出之大量流出土砂有效地導引至下游安全地區,而不

                  致淤積或泛濫成災。例如,於土石流潛勢溪流沿岸或下游扇狀地保全對象聚集區

                  域,可以採用導流堤控制土石流溢流土砂遠離保全對象,以策安全;或於沉砂設

                  施下游側實施導流渠道,將含砂濃度較低的土砂流予以安全排出。


                  2.3.3  適用範圍

                       導流工法常應用於:(1)土石流潛勢溪流輸送段無適當壩址之河段;(2)下游扇

                  狀地(淤積段);(3)沉砂設施下游出口;或(4)扇狀地沒有足夠的空間興建沉砂設施(以

                  採用導流堤為主)等狀況下,單獨或配合其他設施興建,以有效排導土石流。除了

                  導流堤外,導流渠道必須要有相應的地形條件和下游主流輸砂能力的配合,而不

                  是任何地方皆可奏效的。一般而言,當坡度較為陡峻的地區,導流渠道輸移泥砂
                  的能力較佳;反之,在坡度平緩的地區,其輸移能力就會顯著地降低。然而不巧

                  的是,溪流下游扇狀地(淤積段)通常都是坡度比較平緩的地區,這就為該地區設置

                  導流渠道帶來一些困難。

                       為了保證導流渠道安全輸送土石流或高含砂水流而不致淤積泛濫,導流渠道

                  適用於下列兩種情況,即:

                    一、土石流業經整治

                         受到地形條件的限制,溪流下游扇狀地的地形坡度多不利於輸送高濃度的

                    土石流,故在土石流到達之前,應先行採用一些攔阻工法,使其泥砂體積濃度

                    和土砂輸出量得以降低,以利於泥砂的輸移。為此,配合導流渠道之應用,其
                    上游攔阻工法設計時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即

                       (一) 過流能力:


                            通過壩體的水流流量(可能為土石流或一般挾砂水流)≤ 導流渠道排洪
                       量;






                                                         土-2-25
   641   642   643   644   645   646   647   648   649   650   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