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3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P. 643
2.2 土石流淤積工法
2.2.1 定義
土石流淤積工法(Debris flow depositing works)係指以人為措施或自然地形條
件將土石流沖出之土砂予於沉積的一種控制工程。一般,常採用沉砂設施(storage
basin)作為土石流的主要淤積工法,如圖 土 2-2-1 所示。
2.2.2 目的
土石流淤積工法主要是以龐大的容積蓄積土石流沖出的土砂,使之不再持續
流動,只允許部分無礙安全的含砂水流流出,達到土砂減量和停積之效能,以減
少對下游保全對象及設施之危害。
2.2.3 適用範圍
一般,土石流淤積工法適用於地面開闊且地勢平坦的地形條件,包括土石流
潛勢溪流流動段及下游淤積段之寬平地形。不過,流動段常受到地形上的限制,
少有適當位址可以施作淤積工法,而多數淤積工法皆設置於土石流潛勢溪流下游
扇狀地上。
土石流潛勢溪流下游淤積段多為寬平之扇狀地,向為耕地、聚落及各項設施
的集散區,使得容許實施沉砂設施的土地空間通常都相當有限,對於規模較大的
土石流難以發揮其淤積減災之效能。因此,在規劃時宜先行評價發生段 流動段辦
理之各項保育治理措施之成效,估算其可能的流出土砂量,據以估算所需之最小
土地面積;倘若土石流流出土砂量大於沉砂設施容積,須持續加強溪流之保育治
理,否則不宜採用之。
2.2.4 設計原則
沉砂設施設計流程,如圖 土 2-2-1 所示,包括地點選定(參考適用範圍)、土石
流流出土砂量( )、貯砂容積及範圍(依現地條件估算)、堤岸及固床工設計(參考
工程篇)、清疏計畫(參考 2.1.5 節)及附屬設施等。其中,土石流流出土砂量可參考
1.2.4 節估算之,惟須考量各種攔阻工法所減少的土砂量,倘無法具體推估其減少
土砂量體時,則建議視攔阻工法規模採用(0.5~0.7) 計算之。不過,土石流淤
積工法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因地制宜,沒有一定的規律可循,如圖 土 2-2-2 皆為
因應現地地形及構造物分布而規劃施作之各種土石流淤積工法。
土-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