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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土石流淤積工法



                  2.2.1  定義

                       土石流淤積工法(Debris flow depositing works)係指以人為措施或自然地形條
                  件將土石流沖出之土砂予於沉積的一種控制工程。一般,常採用沉砂設施(storage

                  basin)作為土石流的主要淤積工法,如圖  土 2-2-1 所示。


                  2.2.2  目的

                       土石流淤積工法主要是以龐大的容積蓄積土石流沖出的土砂,使之不再持續

                  流動,只允許部分無礙安全的含砂水流流出,達到土砂減量和停積之效能,以減

                  少對下游保全對象及設施之危害。


                  2.2.3  適用範圍

                       一般,土石流淤積工法適用於地面開闊且地勢平坦的地形條件,包括土石流

                  潛勢溪流流動段及下游淤積段之寬平地形。不過,流動段常受到地形上的限制,

                  少有適當位址可以施作淤積工法,而多數淤積工法皆設置於土石流潛勢溪流下游
                  扇狀地上。


                       土石流潛勢溪流下游淤積段多為寬平之扇狀地,向為耕地、聚落及各項設施
                  的集散區,使得容許實施沉砂設施的土地空間通常都相當有限,對於規模較大的

                  土石流難以發揮其淤積減災之效能。因此,在規劃時宜先行評價發生段  流動段辦

                  理之各項保育治理措施之成效,估算其可能的流出土砂量,據以估算所需之最小

                  土地面積;倘若土石流流出土砂量大於沉砂設施容積,須持續加強溪流之保育治

                  理,否則不宜採用之。


                  2.2.4  設計原則

                       沉砂設施設計流程,如圖  土 2-2-1 所示,包括地點選定(參考適用範圍)、土石

                  流流出土砂量( )、貯砂容積及範圍(依現地條件估算)、堤岸及固床工設計(參考
                                   
                  工程篇)、清疏計畫(參考 2.1.5 節)及附屬設施等。其中,土石流流出土砂量可參考

                  1.2.4 節估算之,惟須考量各種攔阻工法所減少的土砂量,倘無法具體推估其減少

                  土砂量體時,則建議視攔阻工法規模採用(0.5~0.7)  計算之。不過,土石流淤
                                                                          
                  積工法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因地制宜,沒有一定的規律可循,如圖  土 2-2-2 皆為
                  因應現地地形及構造物分布而規劃施作之各種土石流淤積工法。





                                                         土-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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