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40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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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設計原則

                         透水柵主要是利用鋼構件排列成具有高透水性的多個縫隙,將土石流的水、

                    砂予以分離和停積,並讓停積的土砂堆置於柵上。因此,透水柵的設計重點,

                    包括柵縫寬度、鋼柵與溪床落差及下游溪床保護工等。

                       (一) 柵縫寬度:透水柵縫隙寬度必須滿足

                         1.土石流通過前,柵上不可淤積砂石或使縫隙阻塞,故柵縫寬度不宜太小。

                         2.土石流通過時,縫隙寬度足以將土石流中的水、砂予以分離,使大部分的

                            水體及少量的土砂穿過柵縫流出,大部分的土砂則停積於柵上,故柵縫
                            寬度不宜太大。


                            為符合上述條件,柵縫寬度應大於一般挾砂洪流可攜出的最大粒徑[即式

                       (2.1.8)],但小於土石流設計粒徑,即柵縫寬度( )應介於 ~ 之間。 及
                                                                                   
                       之推估,參考本章 1.2.6 節及式(2.1.8)。

                       (二) 柵長:

                            透水柵長度決定於土石流流出土砂量及預估攔蓄土砂量之關係,且與溪

                       流地形及使用鋼材材質有關。原則上,考量停積空間和荷重因素,其長度約

                       介於溪幅寬度的 2~3 倍之間,惟不短於 10m,也不大於 50m。

                       (三) 柵面全寬:

                            柵面全寬約等於或略寬於溢洪口斷面寬度。

                       (四) 鋼柵:

                            鋼柵宜採用高強度 H 型鋼,且以螺栓與混凝土接合。

                       (五) 淨高:
                            與溢洪口切齊,其淨高約為壩體有效高度。

                       (六) 安定檢討:


                            透水柵係平舖以近似水平或順著溪床坡度而布設,除了停積土石的靜止

                       載重外,不考慮土石流撞擊力,且因鋼柵與土石流接觸面極小,土石流剪力
                       作用亦可忽略之。

                       (七) 基礎保護工(消能設施)

                            由於透水柵與非透過性共構,或可視為非透過性壩下游側之附屬構造物,

                       故基礎保護工須依非透過性壩之設計原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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