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4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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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適用範圍及設置限制維修路徑或出入口:
1. 乾式滯洪池:適用於未規劃蓄水、生態功能之開發區。
(1) 為確保兩場暴雨之間,乾式滯洪池內無積蓄水體,應規劃適當之池
底斜率,使底層池水可順暢排出。
(2) 透水性之池底設計不適於周圍有擋土牆、重要結構物及道路等有地
盤流失及地滑之虞之地區。
(3) 除非通過土力檢算,否則填土區不適合佈置滯洪池。
(4) 不宜設於下游地區屬於水溫敏感區域之開發基地,因為滯洪池無足
夠時間降低來自不透水區之水溫。
2. 濕式滯洪池(或滯洪沉砂池共構):適用於景觀生態造型或沉砂池與滯洪
池合併設置之開發區。
(1) 除非通過土力檢算,否則填土區不適合佈置滯洪池。
(2) 所需面積較大,較不適於非常高使用密度之都市區域。
(3) 依據其平常之呆水位深度,安全設計應予以考量。
三、 依設置位置區分:
(一) 種類:
分為在槽(in-stream)滯洪池及離槽(off-stream)滯洪池。
(二) 適用範圍:
1. 在槽滯洪池:適用於開發範圍內之河道或水路具有適當區位足以設置
橫向構造物並提供所需體積之處。其位置以在河床及兩岸均為岩盤之
處,且其上游有相當腹地儲蓄洪水者為佳。若無岩盤時,則應加強兩
岸及下游河床之保護,見圖 工 2-27-1。
圖 工 2-27-1 在槽式滯洪設施入、出流歷線圖
工-2-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