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當滯洪設施蓄水池水位到達抽水水位(亦即滯洪期間起點)時,立即啟動 抽水機抽水。抽水量同樣不得大於水土保持技術規範之容許排放量,也 不得大於下游承受水體之涵容量。 (二) 當滯洪設施蓄水池水位降到原先之抽水水位時,即可停止抽水。 (三) 降雨停止後,再抽乾滯洪設施內之蓄水。 2.27.4 圖說 圖 工 2-27-4 乾式滯洪池(資料來源:「水土保持手冊」,2005) 工-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