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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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水道:
涵蓋水道及兩岸外水平距離至少二十公尺為範圍。斷面測量應涵蓋兩岸
最高潮位線,測量斷面線應與堤防或水流流向成垂直,並以左樁為起點。
(三) 道路:
以中心線向兩側起算其水平距離為路寬之一倍,但不得少於二十公尺。
四、 地形調查及分析項目:
應包括坡度、坡向及地形特徵等項目。其中,地形特徵指該地形、地貌、地
物、地質、土壤、水系、排水狀況、植生覆蓋及土地利用所形成之土地特徵,依
據不同應用目的,調查及分析對應需求項目。
2.1.3 方法
地形調查與測繪從訂定地形調查與測繪計畫開始,再以應用目的分別進行地
形調查及測量,並以測量結果進行分析,獲得對應目的之需求資訊,最後,將調查
與測量成果繪製圖說(如圖 調 2-1-1)。
一、 訂定地形調查與測繪計畫:
地形調查與測繪計畫即為國土測繪法(2007)第 8 條所定實施計畫及第 18 條
所定測量計畫,應參考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2007)第 3 條辦理,測量工作達一定
規模,應提報主管機關備查,備查內容如下(一)~(十),此外,配合地形調查與測
繪目的,若能取得地籍資料或近期地形測繪成果,則應增加(十一)及(十二)兩項
內容。
(一) 計畫名稱。
(二) 辦理測量機關。
(三) 計畫範圍及經費。
(四) 計畫目的及依據。
(五) 計畫期程。
(六) 計畫內容及項目;其項目應敘明採用之坐標系統、與上級控制點之聯
測、實施步驟等。
(七) 作業方法及使用儀器。
(八) 施測等級及作業精度。
調-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