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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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基本資料調查
2.1 地形調查與測繪
2.1.1 目的
地形調查與測繪之目的,旨在取得環境調查、資料分析、整體治理規劃、工程
設計、工程施作、維護管理及成效評估等水土保持相關工作前、中、後之繪製底圖
或評估基礎資料。
2.1.2 原則
一、 測繪標準化技術及規範參考:
參考國土測繪法(2007)、基本測量實施規則(2007)、應用測量實施規則(2008)、
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2008)等國內測量相關法規。此外,亦可
參考各機關因測繪目的不同而修改之規範,如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勘測作業須
知(2010)。
二、 需備查之工作規模:
國土測繪法(2007)第 18 條規定,測量工作達一定規模,應提報主管機關備
查,一定規模可參考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2007)第 8 條定義,如下列情形之一者。
同時,為達資源共享,除於完成測量後,應於六個月內將測量成果送該管主管機
關建檔管理外,應參考國土測繪法(2007)第 17 條規定,依據基本控制測量及加
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一) 控制點點數一百點以上。
(二) 起迄距離二十公里以上。
(三) 面積或範圍一百公頃以上。
(四) 成圖比例尺一千分之一以上且面積達五十公頃以上。
三、 地形調查與測繪範圍: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14)第 21 條分為計畫區、水道及道路等三種不同對
象:
(一) 計畫區:
涵蓋計畫區及邊界外水平距離至少二十公尺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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