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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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水土保持工作之範圍


                       水土保持工作涵蓋了土木、大地、水利、地質、測量等工程相關領域,同時也

                  建構特有的生態工程、植生工程及集水區經營等保育領域,整體而言係以災害工程

                  治理及自然生態保育為核心的綜合性保育與工程體系。水土保持的從(就)業工作範

                  圍經常與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水利工程等有所交集或互為支援,但若以水土保持
                  的專職工作範圍,則仍以《水土保持法》所述內容為核心。


                       《水土保持法》第二章的重點為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而其工作範圍詳

                  列於第八條:「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應經調查規劃,依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一、 集水區之治理。
                     二、 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三、 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四、 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五、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或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
                          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六、 防止海岸、湖泊及水庫沿岸或水道兩岸之侵蝕或崩塌。

                     七、 沙漠、沙灘、沙丘地或風衝地帶之防風定砂及災害防護。

                     八、 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

                     九、 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前項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依上所述,幾乎所有的土地開發行為,均為水土保持之工作範圍。若以第十二

                  條需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則限於山坡地及森林區內之開發行為。

                       《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的重點為特定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各類特定水土保
                  持區的範圍明述於第十六條:「下列地區,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一、 水庫集水區。
                     二、 主要河川上游之集水區須特別保護者。

                     三、 海岸、湖泊沿岸、水道兩岸須特別保護者。

                     四、 沙丘地、沙灘等風蝕嚴重者。

                     五、 山坡地坡度陡峭,具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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