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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響者。
前項特定水土保持區,應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設置或指定管理機關管理
之。」
第十六條旨在強調災害區域或需特別維護的區域應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域,
並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這也說明水土保持的工作範圍更擴及自然災害治理與
生態環境維護。
將政府各部門對水土保持業務內容予以整合,台灣水土保持的工作範圍可定
義為:「從事水土保持、防洪、灌溉、排水、河道疏濬、堤防護岸、涵渠、道路、
防砂壩、集水區治理規劃、野溪治理、土石流防治、坡地災害防治、防風定砂、崩
塌地治理、地滑地治理、邊坡保護及擋土設施、土石採取、山坡地開發、土地開發、
觀光遊憩、生態復育、農村建設、河川地開發等與《水土保持法》第八條所列有關
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規劃、設計、監造、研究、分析、試驗、評價、鑑定、施工、
養護、檢驗及計畫管理等業務。」相對的也呼應了水土保持開發行為、災害治理、
生態維護的工作範圍。
綜而言之:水土保持的工作重點可概分為一般水土保持與特定水土保持,而其
工作範圍即為《水土保持法》第八條及第十六條所述之內容。一般水土保持所從事
的工作範圍即為其開發行為具有水土流失之虞地區,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條
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特定水土保持區的劃定係由政府機關行使,由於第十
六條所述之區域過大,目前劃定區域多以第一項第六款其他對水土保育有嚴重影
響者為原則。一旦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依據《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條應由管理
機關擬定「長期水土保持計畫」。不論是一般之水土保持計畫或是特定水土保持區
之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其編寫依據即為「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屬於技術法規。法規
層面有其嚴謹性,但相對亦有其侷限性。「水土保持手冊」即為技術規範的延伸,
治理觀念更新及增修性強,設計之學理計算也能詳盡敘明,又能因應氣候變遷及社
經環境隨時調整內容,較具靈活性。
總-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