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8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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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3.2.1)
                                                = 70992
                                               
                            式中,   =土石流土砂流出量( m );  =溢流點以上集水區面積( )。
                                                               3
                                                                                                   2
                                    
                       (三) 淤積長度:
                            影響範圍劃設應以安全為考量,可採用池谷  浩公式,即


                                            = 8.6( tan  ) 0.42                      (3.2.2)
                                                    

                            式中,   =淤積長度,以谷口或扇狀地起點(建議採用溪床坡度 10 度)至
                                    
                       土石流前緣間之距離;tan    =土石流輸送段(transportation zone)平均坡度。
                                                    
                       (四) 初步劃設:

                            於確定溢流點位置及淤積長度之後,以溢流點為頂點,依據土石流最大

                       擴散角 105°及計算所得淤積長度為半徑,向下劃設扇狀形區域,即為土石流

                       之影響範圍。若當淤積長度已延伸至坡度 2°以下的範圍時,則以坡度 2°之等

                       坡度線作為土石流可到達的邊界,如圖  土 3-2-1 為北市  DF026  土石流潛勢
                       溪流影響範圍初步劃設結果。


























                   圖  土 3-2-1 北市  DF026  初步劃設之影響範圍圖(資料來源:水土保持局,2013)

                    二、現地勘查修正

                         現地勘查修正係在初步劃設結果的基礎上,於現場進行修正調整,以供後

                    續室內編修使用。若現場大幅調整溢流點位置,則須重新利用池谷  浩淤積長度

                    公式計算淤積長度及劃設影響範圍。依據現地地形、地貌,修正初步劃設之影

                    響範圍,其修正依據為:

                       (一) 優先參考歷史災害影響範圍進行修正,原則上應包含歷史災害範圍。



                                                         土-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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