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8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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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 (3.2.1)
= 70992
式中, =土石流土砂流出量( m ); =溢流點以上集水區面積( )。
3
2
(三) 淤積長度:
影響範圍劃設應以安全為考量,可採用池谷 浩公式,即
= 8.6( tan ) 0.42 (3.2.2)
式中, =淤積長度,以谷口或扇狀地起點(建議採用溪床坡度 10 度)至
土石流前緣間之距離;tan =土石流輸送段(transportation zone)平均坡度。
(四) 初步劃設:
於確定溢流點位置及淤積長度之後,以溢流點為頂點,依據土石流最大
擴散角 105°及計算所得淤積長度為半徑,向下劃設扇狀形區域,即為土石流
之影響範圍。若當淤積長度已延伸至坡度 2°以下的範圍時,則以坡度 2°之等
坡度線作為土石流可到達的邊界,如圖 土 3-2-1 為北市 DF026 土石流潛勢
溪流影響範圍初步劃設結果。
圖 土 3-2-1 北市 DF026 初步劃設之影響範圍圖(資料來源:水土保持局,2013)
二、現地勘查修正
現地勘查修正係在初步劃設結果的基礎上,於現場進行修正調整,以供後
續室內編修使用。若現場大幅調整溢流點位置,則須重新利用池谷 浩淤積長度
公式計算淤積長度及劃設影響範圍。依據現地地形、地貌,修正初步劃設之影
響範圍,其修正依據為:
(一) 優先參考歷史災害影響範圍進行修正,原則上應包含歷史災害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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