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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嚴重影響水土資源保育,劣化上游集水區生產及生態基盤,已成為溪流災害防治
的重要課題之一。因此,為了進行土石流的基本防災規劃與治理,以及災害防治資
源作有效的配置,必須先行確定哪些溪流具有土石流發生的可能性,就是判定土石
流潛勢溪流的空間分布,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3.1.3 土石流潛勢溪流判釋
一、國外判釋方式
2
日本係以 1/25,000 地形圖研判具有谷地地形,集水面積在 5km 以下,配合
土地利用現況與開發計畫等社會條件,作為土石流潛勢溪流(日本稱為「土石流
危險溪流」)初步判定之依據,並以坡度 2˚作為其影響範圍之邊界條件。其中,
土石流潛勢溪流下游影響範圍內,具有 5 戶以上保全對象者,屬 I 級土石流潛勢
溪流;1 戶以上,未滿 5 戶者,為 II 級土石流潛勢溪流,至於目前雖無保全力,
但未來可能有者(例如該農仍為建地),則為 III 級。
Rickenmann et al. (2008)建議,當集水區面積小於 2,500ha,且平均溪床坡度
大於 5%~10%時,就可以發生土石流。Montgomery and Foufoula-Georgiou(1993)
分析 Storm King Mountain 84 場土石流發生段的坡度及其相應集水區面積,獲得
以下關係
−2.90 (3.1.1)
= 1726(tan )
2
式中, A =溪流上游土石流發生段以上之有效集水區面積( m );θ =土石流
e
e
發生段溪床平均坡度。上式,當θ =15°時,有效集水面積 A =7.86 ha;當θ =10°
e
時,有效集水面積 A =26.5ha。嶋大尚(2007)統計日本 I 級及 II 級土石流潛勢溪
e
流集水區面積大於 12.0ha 者(谷口以上面積),約佔 63%。
由此可見,國外判釋土石流潛勢溪流的主要依據,多以溪流坡度及其對應集
水區面積為主。
二、國內判釋方式
自 1992 年起,我國就進行了土石流潛勢溪流空間分布的判釋工作。此期間,
因應實際發生案例及經驗的積累,除了從地形因素進行判釋外,並已考量歷史災
害及地質災害潛勢區兩項因子進行綜合性的判釋,如圖 土 3-1-2 所示。圖中,
主要是受到 2009 年 8 月莫拉克颱風豪雨導致南部山區地形地貌的嚴重變形,同
時因應地質災害潛勢區公布,對於新增具有土石流發生之虞的溪流,除了沿用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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