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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翼牆嵌入溪岸深度:
與護岸共構,為導引水流而設置翼牆時,固床工宜穿過護岸適當深度(約小
於 1.0 m),如圖 工 2-3-2 所示。惟無設置翼牆者,則可依現地條件嵌入護岸,以
嵌入護岸基礎厚度約 1/2 為原則。
五、基礎深度:
考量溪流坡度、溪床質、溢流深及固床工間距等因素而定,原則上以不小於
1.0 m 為原則。
2.3.6 注意事項
一、固床工破壞常因基礎深度或保護措施不足所致,故為避免固床工下游局部
沖刷而影響其安定,於其下游處宜採用拋塊石、混凝土塊等加以保護,尤
其是系列固床工之最後一支固床工的保護措施,必須詳加考量及設計。
二、於多砂溪流宜注意固床工與水流接觸面之磨蝕問題,必須加強其防護措
施。
三、固床工與護岸共構時,因其下游常發生局部沖刷而導致護岸基礎淘空裸
露,故必須加強護岸基礎保護或加深護岸基礎深度。
四、固床工於凹岸處翼牆宜適當加高,以導引水流遠離凹岸。
2.3.7 參考文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2003),「山地河川生態調查及棲地改善模式之
建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中華水土保持學會(2005),「水土保持手冊」。
連惠邦(2017),「土砂災害與防治」,五南圖書出版社。
Lenzi MA, D’Agostino V, Billi P., 1999, Bedload transport in the instrumented
catchment of the Rio Cordon Part I: Analysis of bedload records, conditions
and threshold of bedload entrainment. Catena 36: pp. 17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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