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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料分析:


                            舉凡崩塌地不穩定土方量體分析、災害規模相關之土方量體評估及水文
                       分析,皆得以地形調查與測繪成果為計算基礎。

                       三、整體治理規劃:

                            整體治理規劃的依據是以地形調查與測繪所呈現之地形或環境特性來提

                       出適當治理方法,以及排定優先順序。

                       四、工程設計:

                            工程設計一般以地形作為設計基礎,故需要參考地形調查與測繪成果。

                       五、工程施作:

                            工程施作過程中有時會遭遇現況環境改變而變更設計,此時也需要參考

                       地形調查與測繪成果及工程設計資料,並進行調整。

                       六、維護管理及成效評估:

                            工程完工後,若再次執行地形調查與測繪,即可比對竣工資料,藉以評估

                       工程功能或性能,適時提出維護管理方式。此外,亦可以完工前之地形調查與

                       測繪成果為基礎,以新一期的地形調查與測繪成果進行比對分析,可評估坡面
                       及河道土砂控制量體,藉以量化評估治理成效。


                  2.1.5  參考文獻

                       中華民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2017 年 08 月 08 日修訂。

                       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術規範」,2014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法」,2016 年 11 月 30 日修訂。

                       中華民國「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2000 年 10 月 09 日修訂。

                       中華民國「國土測繪法」,2007 年 03 月 21 日修訂。

                       中華民國「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2007 年 11 月 30 日修訂。

                       中華民國「基本測量實施規則」,2007 年 11 月 15 日修訂。

                       中華民國「實施航空測量攝影及遙感探測管理規則」,2014 年 12 月 31 日修
                            訂。

                       中華民國「應用測量實施規則」,2008 年 06 月 27 日修訂。

                       行政院經濟部(2010),「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勘測作業須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2005),「水土保持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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