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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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嵌入深度:

                            壩翼嵌入深度視兩岸地質決定之,原則上以不小於 1.0m 為原則。同時,

                       壩翼崁入溪岸時,為避免大範圍開挖,宜採直接澆置方式施工。

                    五、基礎深度:

                         防砂壩基礎深度係按其下游溪床坡度、副壩間距、基腳等因素而定,如圖  工

                    2-1-13 所示。一般,以不小於 1.0m 為原則。























                                             圖  工 2-1-13 基礎深度示意圖

                    六、基腳:

                       (一)為防止滲流目的者,必須考量拉長滲流長度,其配置如圖  工 2-1-14(a)所

                            示。

                       (二)配合下游基礎保護工設置時,其配置如圖  工 2-1-14(b)所示。特別需注意

                            的是,基腳配置不得超過壩體中心。























                                    (a)                                            (b)

                                                  圖  工 2-1-14 基腳示意圖




                                                         工-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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