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9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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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規劃設計原則
一、確定土石流潛勢溪流
參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其影響範圍公開資訊,或利用地形圖及
航空照片,並配合現場調查,判釋具有土石流發生潛勢之溪流。
二、依土石流潛勢溪流危害程度,優先辦理非工程防護措施
業經確定為具有發生土石流之潛勢溪流時,在工程治理措施治未完成之前,
視防災需求,宜盡速建立土石流警戒避難或觀測機制。
三、各類土砂量規劃
土石流治理措施之規劃與設計,有必要推估土石流計畫流出土砂量(V SF )、
計畫容許排放土砂量(V )、計畫攔阻土砂量(V )、計畫淤積土砂量(V )及計畫
S
I
D
抑制土砂量(V )等,並滿足下列關係式,以決定治理措施之規模、數量、型式、
C
配置及順序等,即
− − ( + + ) = 0 (1.3.1)
式中,V SF =土石流計畫流出土砂量,可依 1.2.4 節推估之;V =計畫容許
D
排放土砂量,係指對下游地區安全無虞之排放土砂量;V =計畫攔阻土砂量,
I
係指攔阻工法捕捉之土砂量;V =計畫淤積土砂量,係指以淤積工法捕捉之土
S
砂量;V =計畫抑制土砂量,係指以抑制工法減少之土砂流出量。
C
由上式得知,由土石流計畫流出土砂量(V SF )減去容許排放土砂量(V )後
D
剩餘之土砂量(V + V + V ),即為以各種工法加以控制之部分。其中,容許排
S
C
I
放土砂量係指土石流流出溪流下游時,不致產生安全威脅之排出土砂量,與下
游地區之安全直接相關。純就土石流治理和防災的觀點來看,容許排出土砂量
應與土石流溪流下游地區之排導能力相關,可依下列兩種條件決定之,即:
(一) 土石流轉化為挾砂水流時之排出土砂量。
(二) 以土石流溪流下游導流渠道之輸移能力為標準,只要導流渠道可以安全
排出而不會造成淤積成災之土砂量。
第(一)項的主要概念,係以土石流為標的之工程治理措施,由於在設計標
準上都較一般野溪為高,故只要能夠透過相關工程措施將土石流轉化為一般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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