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6 施工注意事項
構造物施設地點應詳加勘查,注意跌水關係位置,急彎處跌水入口及出口
方向,應與上下游流向一致。
注意放樣,使護坦或靜水池稍低下游地盤線。
挖出之土方不可置於渠道中,應堆置兩邊。
回填土應充分夯實,高度應超過跌水翼牆至少 20 cm,並向跌水呈內斜
狀。
施工中如發現原設計深度之基礎土質過鬆,應即追加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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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水胸牆及兩邊翼牆均須設洩水孔,大小以 φ80 cm,每 1 m 設一孔為原
則。
2.20.6 參考文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中華水土保持學會(2005),「水土保持手冊」。
工-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