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5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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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涵之高、寬以不小於 1.5 m 為原則,以利清淤作業。


                             通常箱涵設計水深為 y=0.8H,H 為箱涵高,並於入水口處設置半圓柱
                            型攔污柵以防阻塞。

                             箱涵埋設深度為 0~ 7 m。

                           盲溝:

                             盲溝之設計應以使地下水及雨水可順利排出坡面為原則(建議將盲溝接

                            出坡面)。

                             當地下水影響路基強度或邊坡穩定時,建議設置盲溝,並視需求決定埋

                            設深度,以透水材料進行回填。

                             盲溝之橫斷面可考慮設計為渠狀或上寬下窄之梯形。

                             若為排除淺層地下水之使用時,盲溝之深度不宜超過 5 公尺。

                             盲溝之排水能力小,不宜過長。出水口底面高程應較溝外最高水位高

                            20 cm,以防止水流倒流。

                             碎石盲溝底部建議填以粒徑較大之碎石(3~ 5 cm),其空隙大,使水較易
                            流動。盲溝上部則可填入低透水性回填土,減少雨水入滲。


                             設置於路基挖方與填方交界處之橫向盲溝,可攔截或排除路基下方之層
                            間水或泉水,以保持路堤填土之穩定性。

                           箱涵及涵管於管渠之方向、坡度及管徑變化,落差過大處及管渠之合流點


                          匯合點必須設置人孔,人孔以 50 m 及 60 m 設置一處原則,如為雙孔以上
                          箱涵時應分別設置並交錯排列。


                  2.19.5  施工注意事項

                           涵管底座應確實整平並儘量避免埋設於填土區上,如位於填土區上,應注

                          意基礎土壤夯實,並加強涵管銜接部分,以防止涵管脫落。若土質較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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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區使用混凝土管時,應鋪設 140 kg/cm 混凝土加強,接頭應以水泥砂漿填
                          縫,周圍回填土應選用不含大塊石之顆粒性材料分層夯實。
                           涵管底座可分為:


                             砂基座:

                            適用於地質良好地盤,底座厚度一般為涵管外徑之 0.4~0.5 倍,回填砂
                        高度可達半管或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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