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7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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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跌水



                  2.20.1  定義

                       當溝渠內逕流之平均流速大於最大容許流速時,將逐漸侵蝕渠底結構。為減緩

                  流速及消減動能,於適當地點建造控制落差之構造物稱為跌水(Drop structure)。


                  2.20.2  目的

                       減緩溝渠中水流流速及動能,以減少對渠底之侵蝕並約束流心。


                  2.20.3  種類與適用範圍

                           種類

                             A 型跌水(直線形入口,護坦式):砌磚或鋼筋混凝土造。
                             B 型跌水(直線形入口,靜水池式):砌磚或鋼筋混凝土造。

                             C 型跌水(箱形入口,靜水池式):砌磚或鋼筋混凝土造。

                             D 型跌水(弧形入口,靜水池式):砌磚或鋼筋混凝土造。

                             E 型跌水(直線形入口,靜水池式):混凝土砌塊石造。

                           適用範圍

                             凡溝渠坡度垂直落差大,可能繼續擴大沖蝕處皆可適用。

                             跌水高度 H,以 3 m 為限,超過 3 m 者應專案處理。

                             磚砌跌水高度不得超過 2 m,牆高 1 公尺以上者用 1B。

                             高差及流量稍大時,A 型跌水不適用。

                             A 型跌水必要時得連續構築。

                             流量較大,必須流經狹窄構造物,而在低水頭時採用 D 型跌水較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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