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2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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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避免土石堆置場內之土石造成下游地區之災害,堆置場內需設置滯洪
及沉砂設施,並以臨時滯洪池及臨時沉砂池之設計容量為標準,並須考
量攔污柵等設計。土石堆置場出口處需設置洗車台,避免造成場外道路
污染。
(三) 各主構造物之設計除參照各有關章節外,其他各項標準如下:
1. 盲管排水:為排除土石堆置場之滲透水,應設盲管。一般盲管可採用
ϕ15~ 30 cm 之透水管,外緣以卵礫石堆砌其厚度 30~ 50 cm。
2. 暗渠排水:為渲洩上游集水區逕流,山谷及山腹土石堆置場應設暗
渠,其斷面應足以安全排除逕流、浮游物及泥砂。山谷或山腹土石堆
置場最高填土面兩側之山坡應設置截水溝。
二、 土石堆置場之坡面每隔 50 m 應設縱向排水溝。
三、 為排除滲透水及湧水,應沿牆線於牆趾下方設置排水溝。
四、 各種土石堆置場之堆土高度,以不超過鄰近地況高度為原則。每填土高
5 m 應設 1.5~ 2 m 之階段,填土坡度不得大於 33% (1:1.5),並應通過邊坡
穩定分析之檢核。
五、 土石堆置場之表面,除流水之接觸面者另設保護工程外,應全面施以植生
綠化。綠化用之植物以採用鄉土植物為原則。
六、 土石堆置場週邊應設置緩衝帶,以降低對鄰地之影響。
2.17.6 施工注意事項
一、 土石堆置場供為大塊岩石堆積時,為避免由高處傾倒衝擊壩體,壩體背面
應預先填築小土堤或在堆土底部開挖壕溝阻擋。
二、 一般土石堆置場設計坡度應小於或等於自然安息角。
三、 不得將都市垃圾有機物質捨棄於場內。
四、 土石堆置場內之原地面植被應予清除,以防滑動及過分沉陷。
五、 公共工程建設應土石堆置場納入工程施工計畫內予以管理,由工程主辦機
關負責督導剩餘土石方之處理。
六、 土石堆置場之設置地點應以低漥地、山谷地或海埔地優先建置,但有妥善
處理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認為不影響安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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