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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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土石堆置場



                  2.17.1  定義

                       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做有效管理利用,

                  供土石方資源暫屯、轉運、堆置、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拌合、加工、

                  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功能及機具設備之場所為土石堆置場(Soil bank),避免施工

                  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全等。


                  2.17.2  目的

                       基本上,設置土石堆置場的積極主要功能如下:

                     一、 暫囤堆置:


                          可容納剩餘土石、礦碴及建築剩餘土石方暫時堆置,以防止土石方任意棄
                     置。且良質土可直接成為回填材料,暫時堆置於土石堆置場,等待再利用。


                     二、 加工改良:

                          不良之土方需先經土質改良,如加入石灰、混泥土等拌合後改善土質,或大

                     塊碎解、選別、分類、煆燒之加工改良方式等,以便回收再利用。

                     三、 回收利用:


                          如填海造地,或置於河川浮覆地以開發之,但需同時做好環境保育及水土
                     保持;如此不但可以增加土地面積,亦可提高經濟效益。


                     四、 防止土石災害:

                          依規定堆置於土石堆置場內之土石,可維持土石之穩定,防止沖蝕及下游

                     之災害,保護生命財產及公共設施之安全。

                     五、 維護環境及景觀:

                          將剩餘或待處理之土石方集中於土石堆置場,降低土砂飛揚所造成之空氣

                     污染,並減輕土石任意堆置之景觀衝擊。


                  2.17.3  種類與適用範圍

                     一、 山谷土石堆置場:

                          利用低窪之山谷,在其較平坦之處設置擋土、排水、護坡、植生等設施,以

                     供堆積剩餘土石,如圖  工 2-17-1。其上游集水區面積以不超過 20 ha 為原則,




                                                        工-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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