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8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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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土石堆置場
2.17.1 定義
工程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做有效管理利用,
供土石方資源暫屯、轉運、堆置、破碎、碎解、洗選、篩選、分類、拌合、加工、
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功能及機具設備之場所為土石堆置場(Soil bank),避免施工
過程造成環境破壞與災害,以維護公共交通、環境衛生及環境安全等。
2.17.2 目的
基本上,設置土石堆置場的積極主要功能如下:
一、 暫囤堆置:
可容納剩餘土石、礦碴及建築剩餘土石方暫時堆置,以防止土石方任意棄
置。且良質土可直接成為回填材料,暫時堆置於土石堆置場,等待再利用。
二、 加工改良:
不良之土方需先經土質改良,如加入石灰、混泥土等拌合後改善土質,或大
塊碎解、選別、分類、煆燒之加工改良方式等,以便回收再利用。
三、 回收利用:
如填海造地,或置於河川浮覆地以開發之,但需同時做好環境保育及水土
保持;如此不但可以增加土地面積,亦可提高經濟效益。
四、 防止土石災害:
依規定堆置於土石堆置場內之土石,可維持土石之穩定,防止沖蝕及下游
之災害,保護生命財產及公共設施之安全。
五、 維護環境及景觀:
將剩餘或待處理之土石方集中於土石堆置場,降低土砂飛揚所造成之空氣
污染,並減輕土石任意堆置之景觀衝擊。
2.17.3 種類與適用範圍
一、 山谷土石堆置場:
利用低窪之山谷,在其較平坦之處設置擋土、排水、護坡、植生等設施,以
供堆積剩餘土石,如圖 工 2-17-1。其上游集水區面積以不超過 20 ha 為原則,
工-2-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