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9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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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時排水設施應加強。暗渠排水之進水口應設計防堵塞設施,以免堵塞,如圖

                     工 2-17-5。


                     二、 河岸土石堆置場:

                          利用溪岸在局部寬闊地區,設置順堤、護岸等設施,以供堆置剩餘土石,如

                     圖  工 2-17-2。設置地點以不影響排洪及防洪工程之安全為準。

                     三、 山腹土石堆置場:


                          利用山腹平坦地設置排水及邊坡穩定等設施,以供堆置剩餘土石,如圖  工

                     2-17-3。其下方影響範圍內有崩塌之虞及房舍、重要公共設施者,不得使用為棄
                     土場。


                     四、 平坦地土石堆置場:

                          利用平坦地堆置剩餘土石方,應有妥善之保護措施,不得妨礙交通及排水,

                     如圖  工 2-17-4。


                  2.17.4  圖說










































                       圖  工 2-17-1 山谷土石堆置場示意圖(資料來源:「水土保持手冊」,2005)




                                                        工-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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