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1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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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水土保持計畫內之堆土場。區外取土場,應納入道路水土保持計畫內。

                             道路排水設施:


                            道路應設邊溝,橫越坑溝或渠道處均應施設排洪斷面足夠之橋樑、箱涵、

                        涵管或過水路面。每隔適當距離應施設一般橫向排水,避免逕流集中。其施
                        設原則如下:

                             道路邊溝:

                                邊溝坡度應陡於 0.2%,但山區農路邊溝坡度應陡於 0.5%。

                                坡面不穩定、土石易掉落阻塞或清除不易之路段以採用L型側溝為

                             原則。其他路段視情況得採用梯形、U形或矩形側溝,惟寬度及深度

                             最小應 30 cm。

                             道路橫向排水:


                                每隔 150 m 設置一橫向排水設施為原則,有特殊情形時採分向或集
                                中排水,並應選擇適當地點設置。
                                橫向排水出口處,應有適當之保護及消能設施,必要時應設置排水

                             溝引導至下游安全地帶,以避免路基及下游坡面沖蝕。

                                排水涵管縱坡以陡於 3%為原則。
                           有計畫開發遊憩區:


                          配合現有地形、地貌並避開不穩定地區來配置遊憩區位,妥善集中各遊憩
                     區位以減少道路之舖設。


                           避開不穩定地區:

                             避免於地滑地、斷層破碎帶、順向坡及崖錐等下端部份挖掘,以免產生

                            地層滑動或邊坡崩塌。

                             避免於崖錐、順向坡與地滑地上端填土。

                             於不影響計畫目的之情形下,儘可能將上列不穩定地區規劃為不可開發
                            區或保育區。


                           順應地形、地貌使破壞減至最少:

                          為降低地表裸露面、鬆動土方及邊坡不穩定等不利因素,並為降低維護成
                     本,開挖整地應依基地原有地形及地貌,以降低開發度之原則進行規劃設計。


                           挖填方區位規劃與挖填平衡:

                          挖填方應力求平衡,以減低對基地外棄土或取土之需求所造成之水土保持

                                                         工-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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