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7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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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接頭應密合,以免出現滲漏情形。若配合道路邊溝施設時,應考慮路面

                          所產生之側向壓力。

                     八、土質溝之溝面應予以夯實,有遇填土部份則應考量沉陷率(一般採 10%計)

                          而增加填土高度,溝面應盡速植草,以資安定。

                     九、當排水設施(溝)底縱向坡度在 30%以上者,或溝渠縱坡方向垂直落差達 3

                          m,且有可能繼續擴大侵蝕處適用跌水。

                     十、跌水入口及出口方向,應與上下游流向一致,流末下接護坦或靜水池稍低
                          於下游地盤線。

                     十一、涵管經考量厚度應達 0.01 m 以上,以利埋設穩固,涵管直徑應大於 0.2


                          m,埋設深度至少 0.5 m 以上;直徑 0.2 m 以上之壓力管,涵管底距靜水
                          池底至少 0.2 m 為宜。


                     十二、集水管如盲管、暗渠,依土壤滲透性、作物種類、地下水位深及排水系
                          統出口決定埋管深度,在潮濕地屬無機土壤者 0.6 m,置於排水明溝下者

                          0.75~ 1.5 m,控制鹽分者 2 m 以上。


                  3.2.5  參考文獻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中華水土保持學會(2005),「水土保持手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2015),「水土保持知識探索-小魚的秘密假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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