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8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P. 668

3.4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訂定



                  3.4.1  定義

                       土石流警戒基準值(rainfall threshold value for debris flow warning)係利用中央

                  氣象局之雨量資料,以有效累積雨量及降雨強度兩降雨參數之乘積為降雨驅動指

                  標( RTI ),將具有相類似性質之土石流潛勢溪流集水區整合為一群集,以統計方法

                  計算出同一群集之土石流降雨警戒雨量值,再行簡化為累積雨量,以供各地區研
                  判土石流防災疏散必難時機之參考雨量警戒值。


                  3.4.2  目的

                       台灣地區土石流潛勢溪流分布極廣且多,並容易造成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但每條土石流潛勢溪流的發生頻率難以預測,如全仰賴硬體工程,不僅曠日廢時,

                  且實務上仍無法完全消除災害可能造成的衝擊,因此建立準確的警戒系統,即時

                  發布土石流災害警戒,適時疏散土石流災害潛勢區內的民眾,是土石流防減災的
                  重要措施之一。


                  3.4.3  警戒類型


                       國內、外已有許多研究嘗試使用不同類型的指標來建立具體可行的土石流災
                  害警戒系統。土石流災害警戒依其採用設備或指標而可區分為直接法(或事發型,

                  如鋼索檢知器、地聲檢知器等)及間接法(或事前型,如雨量計、地下水位計等)兩

                  種,前者準確性高,惟因土石流已發生,可供避難疏散作業時間過於倉促,而後

                  者則以雨量計觀測之降雨量為主。由於降雨量係造成土石流災害的重要誘因,且

                  實務上降雨量資料是比較容易即時取得之現地觀測資訊,使得以降雨量作為土石

                  流發生之警戒指標,已成為國內、外最常採用之方式。


                  3.4.4  雨場分割與有效累積雨量

                       激發土石流的直接雨量係指一場降雨的起始時刻至土石流發生時刻之間的累

                  積雨量,稱為「直接降雨量」,惟因多數降雨皆由大大小小不連續的時間系列所組

                  成,使得直接降雨量的起算時刻不太容易確定,於是必須先行進行雨場分割工作,

                  以確定一場連續降雨。根據詹錢登(2002)研究結果指出,一場連續降雨係指在降雨
                  時間序列中,當時雨量大於 4.0mm 時為本次降雨之開始時刻;當時雨量連續 6.0

                  小時均小於 4.0mm 時為該次降雨之結束時刻,如圖  土 3-4-1 所示。其中,直接降

                  雨量係指本次降雨開始時刻至土石流發生時刻的降雨,是本次降雨事件中對土石



                                                         土-3-16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