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6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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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一定的安全高度,一般以不小於 1.0m 為原則。惟如溪岸附近無任何保
全對象或負面衝擊時,不在此限。
圖 土 2-1-4 壩翼頂面與溪岸高度之保留高度示意圖
3.坡度( S ):治理土石流時,壩翼應作成斜度,使壩翼斜度等於或大於計畫
w
淤砂坡度( S ≥ S ),並向上斜至兩岸在以水平嵌入岸壁,惟其壩翼斜度
w
e
不宜小於 5.0%,如圖 土 2-1-2 所示。
4.嵌入深度:考量土石流較大的衝擊力,其嵌入深度宜視兩岸地質而定,原
則上不小於 1.5m。
(四) 壩體幾何設計
1.壩體作用力:與壩體安定有關的作用力,除了壩體自重、水壓力、土壓力、
上揚力及地震力外,應特別考量土石流撞擊力作用,各作用力計算公式
參照「工程篇」2.1 節防砂壩。一般,防砂壩高度在 7m 以下者,僅考慮
洪水時靜水壓力的作用;壩高大於 7m 者,則分別考慮平常時及洪水時的
各種作用力組合,如表 土 2-1-1 所示。
表 土 2-1-1 重力式防砂壩安定檢算考慮作用力一覽表
壩高 平常時(含地震時) 洪水時 土石流時
靜水壓力、土壓力、土
5 m ≤ H < 7 m ~ 靜水壓力、土壓力 石流撞擊力(含流體與
巨礫撞擊力)
靜水壓力、土壓力、 靜水壓力、土壓力、上
H ≥ 7 m 上揚力、地震時壩體 靜水壓力、土壓力、 揚力、土石流撞擊力(含
慣性力及地震時動 上揚力等 流體與巨礫撞擊力)
態土壓力
土-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