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6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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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一定的安全高度,一般以不小於 1.0m 為原則。惟如溪岸附近無任何保

                            全對象或負面衝擊時,不在此限。
























                                  圖  土 2-1-4 壩翼頂面與溪岸高度之保留高度示意圖

                         3.坡度( S ):治理土石流時,壩翼應作成斜度,使壩翼斜度等於或大於計畫
                                   w
                            淤砂坡度( S ≥       S ),並向上斜至兩岸在以水平嵌入岸壁,惟其壩翼斜度
                                        w
                                             e
                            不宜小於 5.0%,如圖  土 2-1-2 所示。


                         4.嵌入深度:考量土石流較大的衝擊力,其嵌入深度宜視兩岸地質而定,原
                            則上不小於 1.5m。

                       (四) 壩體幾何設計


                         1.壩體作用力:與壩體安定有關的作用力,除了壩體自重、水壓力、土壓力、

                            上揚力及地震力外,應特別考量土石流撞擊力作用,各作用力計算公式
                            參照「工程篇」2.1 節防砂壩。一般,防砂壩高度在 7m 以下者,僅考慮

                            洪水時靜水壓力的作用;壩高大於 7m 者,則分別考慮平常時及洪水時的

                            各種作用力組合,如表  土 2-1-1 所示。


                                 表  土 2-1-1 重力式防砂壩安定檢算考慮作用力一覽表


                    壩高            平常時(含地震時)  洪水時                             土石流時
                                                                             靜水壓力、土壓力、土
                     5 m ≤  H < 7  m ~                 靜水壓力、土壓力  石流撞擊力(含流體與
                                                                             巨礫撞擊力)
                                  靜水壓力、土壓力、                                  靜水壓力、土壓力、上
                     H ≥ 7  m     上揚力、地震時壩體 靜水壓力、土壓力、                        揚力、土石流撞擊力(含
                                  慣性力及地震時動 上揚力等                              流體與巨礫撞擊力)
                                  態土壓力




                                                         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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