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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澤保護帶  (wetland protection zone):

                         沼澤地之存在可做為緩衝帶,可減低海浪、逕流侵蝕及減低風速,亦可做為

                    污染緩衝系統(pollution buffer system),控制污染源及保護水鳥。沼澤地因其植物

                    群落不同有下列三類生態系:草澤(marsh)、沼澤林(swamp)和苔蘚沼澤地(bog)。

                          植生過濾帶  (vegetated filter strip):

                         以一定寬度的永久植生區,區內種植樹木、草類或濕生植物等作為緩衝區,
                    過濾有害物質(包含表土、農藥或有機質等)以防止河川遭受污染。


                          道路保護帶  ( road protective strip):
                         於道路兩側營建 3~5m 寬之綠帶,以穩定坡面及美化環境。


                  9.2.3  植生緩衝綠帶之寬度設計

                       植生緩衝帶之寬度若設計不足,則無法達到淨化逕流水質的預期效果(吳嘉駿,

                  2005)。反之,若寬度過大,將造成農地或其他用地的損失,人民配合的意願不高。

                  彙整國內外相關學者、法規等,針對緩衝帶之寬度設計,其範圍從 5~100m 不等,

                  說明如下:


                          美國農業部在其耕地保育計畫內所推薦之植生緩衝帶寬度為 20~30 m,而
                         在森林集水區內,沿著溪流兩旁之保護帶最少需 30 m。


                          緩和水溫緩衝帶需 30m,阻隔泥沙緩衝帶需 80m,維持並促進生態歧異度
                         緩衝帶需 100m。


                          植生緩衝帶之合理寬度,取決於過濾後放流水之水質,影響放流水水質的
                         變因甚多,例如地形、土壤、土地利用、水文特性與緩衝帶的植生種類及

                         其覆蓋度之不同而有所差異。集水區內不同地區間之地文與水文變化甚

                         大,考量集水區地文與水文之變化以建立合理緩衝帶寬度,可利用地理資

                         訊系統連結指標模式或農業非點源污染模式(Agricultural Non-Point-Source

                         Pollution Model, AGNPS),依配置區段分類。

                          水庫保護帶:

                         依水土保持法第二十條規定水庫保護帶為經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水庫

                    集水區,其管理機關應於水庫滿水位線起算至水平距離 30m 或 50m 範圍內,設

                    置保護帶。


                          水岸保護帶:
                         在濱臨天然河道或溪溝地區,保留或營造 5~10m 寬之保護綠帶。


                                                         植-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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