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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其它地區植生方法
9.1 崩塌地植生工程
9.1.1 崩塌地整治工法規劃原則
崩塌地對象之處理原則
崩塌面積分布與發生機率受地質、區位與環境敏感度所影響,而現存崩塌
地亦有再崩塌或二次災害之情形,全面整治有其困難及不必然性。以往整治重
點在於有重要保全對象之區域,相對花費經費高,而現今因氣候變遷、地震頻
繁,已無法全盤皆以安全為導向,需要根據以下原則調整整治方向與最終達成
目的,作為治理必要性之依據。
優先處理:
下游地區有村落、住家、道路或公共設施,崩塌土石會造成土石災害之
地區,應列為最優先處理,需於最短時間完成坡面安定工程處理,及促進植
被之形成。
暫緩處理:
崩塌地下游地區無住家或重要交通道路,無立即性之危險,需依崩塌地
整體考量規劃及基礎工程完工後再進行植生處理。
無法植生處理:
因崩塌地造成垂直陡坡、岩層滑動坡面之地區,應以整體坡面安定考量
為先決條件,並配合沉砂區、緩衝帶等之設置,以減少土石災害。
崩塌地面積
裸露面積大者易於雨水侵蝕下造成表面土壤流失量較多,甚至雨勢強烈衝
擊下,易觸動土石流之機制,引發二次災害之可能性大為提升。因此,大面積崩
塌更需要比小面積優先整治,尤其是 1~3 公頃以上之崩塌地或可能處於不安定
或表層受侵蝕等情況,植生演替時間相較小面積崩塌更需要較長之自然植生恢
復期。
崩塌地立地條件與植生導入作業
在規劃崩塌地植生導入時需依照立地環境之不同考量應用不同物種之導
入,必要時進行二次或三次植生導入作業以達到預期之植生期望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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