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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調 2-11-1 山坡地土地利用判釋分類說明表(資料來源:水保局,2011)

                      第 1 級            第 2 級
                                              代                           說明
                     類別      代碼      類別
                                              碼

                                                   係指從事稻米栽培之土地。如遇農作作物已收
                                  水田          1A  成,尚未栽種其他作物或整地無法分類時,以鄰
                                                   近之作物為分類原則。間作不視為主要用途

                                                   係指從事雜糧作物、特用作物及園藝作物栽培以
                                  旱田          1B  及可種植之裸露地為之。水果類之鳳梨、草莓、
                                                   百香果等亦歸此類
                  農牧用地  1         檳榔          1C  係指從事檳榔之土地

                                  茶園          1D  係指從事茶葉栽培之土地
                                                   指木瓜、印度棗、枇杷、柑桔、香蕉、荔枝、番
                                  常綠果樹  1E
                                                   石榴、椰子、楊桃、蓮霧、龍眼、釋迦、芒果等

                                  落葉果樹  1F         指李、柿、桃、梅、梨、葡萄、蘋果等

                                  農業設施  1G         畜禽舍、香菇寮等設施

                                                   係指天然及人工闊葉樹純林,其蓄積或株數至少
                                  闊葉林         2H
                                                   佔 75%
                                                   係指天然及人工闊葉樹純林,其蓄積或株數至少
                                  針葉林          2I
                                                   佔 75%

                  林業用地  2                          係指天然及人工針、闊葉樹、竹混淆林,其針
                                  混淆林          2J  (或闊)葉樹種蓄積總和或株數總和至少佔 25%
                                                   以上,75%以下
                                  竹林          2K  係指各類竹林或竹林佔全林冠 75%以上

                                  雜木林         2L  係指林相複雜含有許多樹種
                                  鐵路         3RE 係指鐵路、高鐵使用之路線
                                  道路         3RO 係指所有道路

                                  橋梁         3RR 係指公路與河道交叉之橋梁
                  交通用地  3                          包括機場、公路車站、鐵路車站、月台、停車

                                                   場、車輛調度場、車輛檢修場、客貨轉運站、服
                                  交通設施  3R
                                                   務區、休息站、監理機構、港口及港口等相關設
                                                   施
                                                   係指河川(含護岸)、區排、運河、溝渠(寬度 5M
                  水利用地  4  河道                 4RI
                                                   以上)、水道沙洲灘地等

                                  水庫          4M  係指建立堰壩所形成之水域及其附屬設施
                  水利用地  4                          係指該水域在當地以湖、泊、池、埤、溜、潭、
                                  水池          4N
                                                   人工湖泊等稱之者




                                                         調-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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