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4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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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以及風化、各種重力作用、流水侵蝕搬運堆積等外力作用。一般,在地質

                    構造複雜、剪裂皺褶發達、地震多、邊坡穩定性差、岩層破碎或崩塌地滑頻發

                    的地區,能為土石流的形成提供豐富的鬆散土砂。此外,人類活動(例如山坡地

                    不當利用與開發、森林濫砍濫伐、山坡地道路開發、工程棄土及礦區棄渣處理

                    不當等),亦能為土石流的形成提供大量鬆散土砂。

                    二、溪流坡度條件


                         溪流底床坡度是提供土石流發生及流動的動力來源,坡度陡的地區較容易
                    發生土石流。當土石流流經坡度較陡的地方時,由於其強大的侵蝕力,會沖起

                    溪岸及溪床物質,使土石流規模逐漸擴大;反之,當土石流流經坡度較緩的地

                    方時,由於勢能減小,部分土石會開始沉積,土石和水體相繼分離,使土石流

                    規模逐漸減小,甚至停止流動。


                         由於發生區域的降雨、地質、溪谷、植被、及人為開發程度等背景條件不
                    同,各國有關土石流發生坡度的經驗也很不一樣。


                         在日本方面,谷勳(1968)為 1953 年 9 月兵庫縣發生的 20 起土石流進行了研

                    究得出的結論是,受嚴重侵蝕部分的坡度為 15~19 度。蘆田和男等(1976)以航空

                    照片判讀為基礎,調查高知縣仁淀川流域 34 處土石流發生段,最小溪床傾斜角

                    度約 5.7 度,且多數集中在 10 度以上,以 14~15 度之間居多。


                         國內部分,游繁結及陳重光(1987)研究南投信義豐丘土石流,顯示該區於

                    1984 年之土石流係發生在坡度 23 度的溪床;游繁結(1992)調查德基水庫集水區

                    提出,以平均坡度 15~30 度之溪谷最易發生土石流;謝正倫(1992)調查花蓮地區

                    土石流發生坡度約介於 10~25 度之間;尹承遠等(1993)整理國內過去十餘年土石
                    流發生段之相關資料亦發現,地形傾斜角度均在 11 度以上。


                         總結國內、外的相關調查及研究結果,對於由溪床堆積物形成的土石流而

                    言,常以溪床坡度 15 度作為土石流發生的臨界值,而溪床傾斜角大於 10 度,

                    則具有土石流發生潛勢。

                    三、降雨條件(誘發條件)


                         土石流形成的基本要件中,水體不僅是土石流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激
                    發土石流的直接條件。水體來源係以降雨為主,而地下水、泉水和臨時壩(或堰

                    塞湖)潰決等也能成為土石流之水體來源。台灣是一個多暴雨的國家,在每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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