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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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規劃設計原則
一、壩址選定:
(一)獨立壩壩址:
1.為鞏固崩塌地坡腳,或為防止溝床縱、橫向侵蝕者,以在其下游處設置
為原則。
2.宜設置於蝕溝斷面較窄處為原則。
3.為避免興建後於下游產生沖刷或危及壩身之安全,壩址以在溝床及兩岸
均為岩盤者為佳;系列壩之最下游壩址,宜選在兩岸地質良好或較安全
處。
4.彎曲溝段盡量避免築壩,宜選在彎曲處下游。
(二)系列壩布置:
參照「2.1 節防砂壩」。惟計畫淤砂坡度採用原溝床降度之 0.5~ 0.7 倍,一
般採用 0.5 倍。
二、壩高決定:
(一)依處理目的、蝕溝形狀、土質、地形、穩定性、工程費以及經濟效益而
定。
(二)以採用低壩為原則,而建較高壩處可改以一連串之系列低壩替代。
(三)壩上游之淤砂高度,即自原溝床至溢洪口之高度,稱為有效壩高。最經
濟之有效壩高,堆石壩約為 0.6 m;單籬壩約 0.7 m;雙籬壩約 1.1 m。
三、溢洪口斷面設計:
(一)壩軸方向:
1.直線段之壩軸應與洪水時流心線垂直。
2.壩址避免選在彎曲段。不得已時,壩軸應與洪水流心線之切線垂直,並
加強壩翼之保護。
(二)形狀:
依壩之類型決定之,常用者有:
1.梯形:最常用,適於塊石混凝土壩、砌石壩、格籠壩等。
2.矩形:適於砌磚壩、箱籠壩、格籠壩、木石料壩等。
3.拋物線:適於樹枝壩、鉛絲網壩、籠樁壩、土袋壩等。
4.複式斷面形:適於不透水壩、壩址斷面寬大之蝕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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