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4 - 水土保持手冊_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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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苗木栽植



                  7.5.1  苗木栽植之定義與適用範圍
                           定義:


                          將苗圃培育之容器苗、土球苗、假植苗等苗木,移植至需植生處理之地區進
                     行苗木栽植。

                           目的:

                          將目標樹木以苗木的方式引進至植生施工地點,特別在須快速建立森林植

                     被之地點。

                           適用範圍:

                             一般造林地區。

                             崩塌堆積區或綠帶植生地區。

                             砌石、箱籠或原木擋土牆上方填土之平坦區域(通常為小徑苗木)。

                             挖方坡面階段平台區域。


                  7.5.2  規劃設計原則

                           栽植時期

                             落葉樹之栽植季節以落葉後休眠期間至翌年新梢萌芽前最適當,約 1 月

                            至 2 月上旬間。

                             常綠樹以早春萌芽前最適宜,尤其春雨期最佳。
                             針葉樹則最佳時期為 3~4 月,其次為 9 月下旬。


                             苗木自掘苗至栽植,期間愈短愈好,栽植適合時期,北部為 1~3 月、中
                            部為 1~5 月、南部為 5~7 月、東部為 11 月~翌年 3 月。


                           栽植苗木之應用考量原則
                          以苗木做為植生工程之植物材料,需考量如下之特性與原則:

                             保護與維護措施良好,苗木種植可全年施作,情形良好者存活率可達 90

                            %以上。

                             苗木雖可當做工程材料執行,但使用時須與其它工程材料或相關施工程

                            序結合,方能達到預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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